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澹廬書會規章

澹 廬 書 會 章 程

87年3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87年5月7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8715121號函准予備查

93年9月19日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3年10月13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38408號函准予備查

96年4月22日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6年6月27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60100977號函准予備查

96年6月30日第4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6年10月31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60169023號函准予備查

103年2月15日第6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6年2月12日第7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2年8月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120025095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澹廬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而以傳承創會會長曹秋圃先生致力傳統書法教學、宏揚書法國粹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中國歷代書法學術理論、歷代書法家法帖、歷代碑帖之研究事項。

二、本會與全國公私立藝文團體及各縣市文化中心,從事書法之展覽活動。

三、從事國際書法之溝通與宣揚事項。

四、定期出版「澹廬會訊」。

五、其他與本章程相關事項之執行。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廿歲贊同本會宗旨,擅長或有志研習書法者,由會員一人以上之推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依規定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正式向政府登記有案之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派代表二人,行使會員權。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四、養成會員:由本會會員指導未滿廿歲之學員,得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後為養成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及養成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得由會員自由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但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競選理監事乙職。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另設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二人,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及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或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常務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推選一人為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監事代理之或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常務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五人、財務長一人及總務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及諮詢委員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視訊方式參加,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養成會員減半計收),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養成會員減半計收),團體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一次繳交會費新台幣貳萬元者,得為永久會員,嗣後不必再繳交每年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87年3月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96年6月30日第4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112年3月5日第9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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